本公司配合法令規定,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按月為新進員工及選擇適用新制退休金條例之原有員工,提繳每月工資6%至勞保局退休金個人帳戶,同時為對原有員工的舊制保留年資,除依規定向政府報備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外,並依退休金精算報告,每月提撥適額之退休準備金至台灣銀行信託部之退休金專戶,交予「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保管,符合勞基法具舊制年資之員工全數已完成依法程序申請於112年9月結清舊制年資,海外地區之子公司之退休金依當地政府之規定每月繳交養老等各類社會保障金,使員工無後顧之憂。
資格: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申請:退休前一個月向公司書面提出
基數計算: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1).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2).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3).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4).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5).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